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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:取消一船一议 确保港口安全

2014-02-26 10:46:513737

来源:中国物流设备网

  中国物流设备网导读:近年来,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迅速,中国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比较突出,各港口采取的“一船一议”方式接靠超码头设计船舶,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,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。对此*印发的《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》(《规定》),提出沿海码头通过对靠泊能力等级的核定管理和动态监管,将取消“一船一议”,以确保港口安全。

  取消“一船一议”,确保港口安全

  近年来,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迅速,中国沿海港口结构不合理的矛盾比较突出,各港口采取的“一船一议”方式接靠超码头设计船舶,既容易带来安全生产隐患,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。2006年至今,*通过对沿海码头采取靠泊能力核查、结构加固改造等一系列措施,释放了部分沿海码头的生产能力,但仍不能满足港口生产需要,“一船一议”现象仍然大量发生。为此,去年5月*开始着力研究起草《规定》,经3次大范围征求意见和多次专家论证,反复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规定》。《规定》的出台,将起到以下作用:

  一是取消“一船一议”,确保港口安全。《规定》对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能力等级实行严格管理,明确经工程检测、设计单位严格检测和论证后,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,严格把关、核定,并且实行“一次核定、动态管理”,既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管理提供依据,避免利用“一船一议”随意靠泊船舶,又避免重复论证和核准。

  二是发挥码头潜力,帮助企业解决困难。当前航运市场低迷,港口码头结构不合理,为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困难,《规定》允许通过科学核定,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,码头可上浮一二个靠泊等级进行减载靠泊,以发挥现有码头潜力,满足港口生产的需要。

  三是巩固码头核定、加固改造的成果,加强事后监管。*近年下发一系列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、结构加固改造的文件,但文件未对码头能力核定、靠泊动态监管进行系统规定。《规定》全面系统明确减载靠泊能力核定和后续动态监管的程序、责任和要求,巩固前期码头核查和加固改造的工作成果。

  适用25万吨级及以下非散装液货码头

  《规定》的适用对象为沿海货运码头,允许减载靠泊的码头为25万吨级及以下非散装液货码头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:一是传统客运不断萎缩,各地邮轮码头多为新建,能够适应邮轮靠泊需要,当前的结构矛盾主要集中在货运船舶的靠泊。二是对于散装液货码头,其靠泊能力除码头结构外,还涉及消防等安全设施,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,将散装液货码头排除在外。三是通过减载靠泊和移泊只是针对当前港口结构矛盾的措施,从根本上看,应通过新建码头和老码头技改来提高码头能力,以适应船舶大型化的要求。经调研,目前发生大量减载或移泊行为的均集中在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,因此,《规定》从安全保障出发,针对突出矛盾,明确只有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才能进行减载或移泊。

  在当前情况下,实行减载靠泊是一种满足生产需要的方式,港口企业对此呼声很高。《规定》对减载靠泊提出三项原则:,接靠船舶必须减载至该码头原靠泊等级所允许的大船舶载重吨之内;第二,允许通过核定上浮一个靠泊等级;第三,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桩基码头和超过30年的重力式码头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。《规定》在技术上提出三个方面要求从严控制:一是通过码头结构技术状态检测评估;二是通过专业机构论证和组织专家论证;三是满足一定的限定条件。

  考虑到部分沿海大型港口企业的老码头较多,且这些码头普遍靠泊等级较低,在“一船一议”的情况下,这些码头也多次上浮两个等级进行减载靠泊。《规定》明确:对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泊位,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,经核定允许上浮两个靠泊等级减载靠泊。对超年限的码头,原则上不得减载靠泊,对有安全保障、港口生产特别需要的,允许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,根据各码头的实际情况,决定是否核准其进行减载靠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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